拒繳罰款 3萬強制執行 50萬--光大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抗拒行政處罰被法院強制執行
2002年 7月 9日,廈門市工商局對福建光大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進行行政處罰是 3萬元,因被處罰的單位一直拒絕執行,時隔一年半后,加上逾期每日 3%的加處罰金,罰款累計金額已達到 50余萬元,但被處罰單位還是不認賬。工商部門在多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近日向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正規銷售商開設地下加工廠 2001年 9月 18日,海滄分局根據群眾舉報,在消防、公安等有關執法部門的配合下,在海滄生活區王將花園的一棟住宅底層的雜物間內,查獲光大消防器材廈門分公司擅自超經營范圍,在無維修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從事維修、充裝干粉滅火器業務。在此次行動中工商執法部門共查扣了該公司已充裝、維修好的干粉滅火器 50多瓶及一些相關的加工設備和原料,同時于案發當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光大消防器材廈門分公司于 1999年 6月 28日在工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營業場所在海滄區滄虹路一店面,經營范圍是銷售消防器材、干粉滅火器、消火栓箱。但該公司卻又在海滄生活區王將花園的一棟住宅底層的雜物間內,租用了一個營業場所,從事無證維修、充裝干粉滅火器的經營活動。 海滄分局的執法人員在該公司的辦公室查到了涉案票據,經有關票據和帳面測算得知該公司從 1999年底至案發之日,共充裝維修干粉滅火器達 1萬多瓶,經營額達 15.85萬元,非法牟利達 5萬多元。事后海滄工商分局的執法人員與光大消防器材廈門分公司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一起對該公司已維修充裝好后已出廠的干粉滅火器進行了抽樣并送福建省中心檢驗所檢驗,檢驗結論報告得知送檢樣品均為不合格產品。 廈門市工商局海滄分局認定光大消防器材廈門分公司超越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無證非法從事維修充裝干粉滅火器,于 2002年 7月 9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責令其停止維修、充裝干粉滅火器行為;同時處以罰款人民幣 3萬元。 ■多次復議上訴被駁回 光大消防器材廈門分公司不服廈門市工商局的認定和處罰,向省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省工商局經審理于 2002年 9月 26日作出了維持廈門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光大消防器材廈門分公司不服此行政復議,向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區法院經過兩次開庭審理,繼續維持廈門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宣判后,廈門消防器材公司還是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上訴。市中級法院判決結果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執行罰款 50萬 終審判決之后,光大消防器材廈門分公司仍然拒不執行法院的終審判決結果,海滄分局決定向思明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04年 3月 3日上午,思明區人民法院的執法人員先行來到中國銀行海滄分理處,凍結了福建光大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的銀行賬戶。接下來工作人員又來到位于海滄生活區滄虹路福建廈門光大消防器材分公司所在地,并向該公司負責人宣讀法院強制執行判決書后,工作人員開始清點和扣押該公司里的所有消防器材及財產。這批被扣押的消防器材和財產將由廈門市國拍公司進行拍賣,所得款項將用于充抵所欠的罰款。 ■特約記者何田榮 工作人員在清點和扣押該公司里的所有消防器材及財產 |